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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食堂:经营不善,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6-07-26 09:07:29来源:劳动报浏览量:54

案  例

  袁某是一家美容健身俱乐部的职工,他入职后与该健身俱乐部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他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维护美容健身仪器。刚开始的两年,该美容健身俱乐部经营状况一直挺好。后来陆续出现了很多类似的美容健身俱乐部,这类生意越来越难做,很多俱乐部为了吸引顾客都纷纷降价,因此很多俱乐部都亏损,其中就包括袁某所在的俱乐部。

员工们都非常努力地工作,希望能与俱乐部一起渡过难关。但是领导层却突然发出一则通知,说俱乐部因经营不善,需要裁员以减少开支,并列出被裁的十几名员工的名字,通知他们即日起到人事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袁某也在名单之列。袁某等人在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突然得到被解聘的消息,都不知道该怎么办,更让他们不能接受的是,公司还要马上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他们对此意见很大,因此,他们一起找到公司领导理论。

  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经营不善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呢?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根据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在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或困难,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法规定了一些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我国《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本案中,袁某所在的美容健身俱乐部在经营过程中确实出现了困难,属于“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的情形,此时裁减人员是法律所允许的,是美容健身俱乐部行使用工、经营自主权的表现。但是,用人单位裁员的程序必须合法,即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虽然规定用人单位在发生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时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减人员。但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因此裁减人员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如果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而且,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或者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或者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员工。对于美容健身俱乐部的裁员,袁某等人可以派代表和单位协商,如确需裁减人员的,应依法定程序进行。如果协商不成,袁某等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赔偿因单位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

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