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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1-10 09:29:00来源:民主管理部解娟浏览量:4

市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厂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两江新区总工会,万盛经开区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各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有关精神,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推进民主管理更好地融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工作,根据《公司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实际,重庆市厂务公开协调小组拟定了《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将《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加以指导、贯彻和落实。


附件: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总工会代章)

2017年11月28日


附件


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有关精神,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推进民主管理更好地融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公司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对于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推行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鼓励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市委明确要求将加强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作为我市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因此,各级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市委的要求上来,从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推动制度建设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把依法推进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作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重要手段,作为兼顾投资者和劳动者双方利益,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重要抓手,作为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切实解决当前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在建制和运行中还存在的建制覆盖面不广、操作不规范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充分发挥其在促进企业与职工共建共享,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提升和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维权维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准确把握加强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

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推动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健全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推行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要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推动各级党委把完善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作为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将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情况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要把好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的素质关,处理好职代会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党管干部的关系。

坚持依法合规。推行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要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推动公司制企业建立制度、完善机制、落实职权、履行程序、执行监督的首要依据。严格遵循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回避原则,坚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明确公司高管的近亲属,不宜担(兼)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坚持和谐共促。始终坚持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与职工共同发展作为加强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最终目的。要在企业经营管理及监督方面推动企业发展与职工个人发展同向,在保障职工合理诉求方面推动企业决策、监督与职工的关心、关注共鸣。组织、引导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正确履职尽责,在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出有价值的建议,促进企业科学发展。

三、扎实推进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各项工作

(一)引导和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各类公司制企业均应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引导和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配备适当比例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力促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职工董事;所有公司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督促公司在设立(或改制)的初始阶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董事会、监事会中预留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席位,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

(二)指导和规范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的运作。明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职条件、人数比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应该是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人数和具体比例应依法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程序。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由公司职代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并经职代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后,应进行任前公示,与其他董事、监事一样履行相关手续,并报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机构)备案。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罢免与补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患病、工作调动等原因离职的,或因劳动关系变更、终止、解除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经职代会通过终止其任职资格。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每年至少一次向公司职代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质询、民主评议。如果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不称职,由公司职代会依法罢免。罢免案通过后, 公司工会应当将罢免结果报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备案。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现空缺的,应当由公司工会尽快组织补选。

(三)注重培养和提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履职能力。提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能力,要坚持个人自学和组织培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自觉提升履职能力,不断提升自己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企业应该结合实际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培训制度,采用请进来、送出去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培训。特别是要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前和任职期间组织其参加岗位适应性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一步增强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自豪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明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权与义务,明确应该担负的责任和工作要求,熟练掌握工作方法和技巧。原则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每年参加各类培训不少于两次。         

(四)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作用发挥的相关工作制度。督促和指导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作用发挥的相关工作制度。建立调研制度。通过工会和职代会建立起与广大职工群众联系的渠道,通过召开职工群众座谈会、职工代表团(组)长和职代会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职工代表巡视检查等形式,直接征求和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提高参与决策和监督的质量和水平。建立考核激励制度。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不合格的建议公司撤换和补选,对表现优异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该给予精神奖励和一定的工作经费补贴。建立权益保护制度。要从制度上保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合法权益。在任职期间,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责的原因,对其降职、减薪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打击报复。

(五)切实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决策和监督提供保障。工作条件保障。公司应该积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决策和监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其履职所必须的工作时间,其在履行职责期间除享受正常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外,履职所发生的费用比照其他董事、监事办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可聘请律师或会计师等协助其工作,费用应依法参照有关规定由公司或公司工会承担。信息服务保障。公司应协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全面了解公司情况,及时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工会要及时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职代会的议题、议案和决议等材料,协助其开展专题调研和巡视检查,及时反映职工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专业意见和相关咨询。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厂务公开议事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工作的领导,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推动建立起党委统一领导、行政大力支持、工会协调运作、各方齐抓共管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工作格局,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因企制宜,分类指导,夯实基础,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强化宣传,共同推动公司制企业建立健全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

(二)加强信息宣传。要通过媒体报道、典型推广、经验交流等形式为加强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宣传造势。特别是要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对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情况进行适时跟踪和动态管理。要加强制度建设推进情况的相关信息报送和调研,及时总结推广工作中涌现出来的新思路、新经验,将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向纵深推进。

(三)加强资源整合。充分整合各级厂务公开协调议事机构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的综合资源,共同研究、部署、督促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的推动落实。要充分借力人大执法检查、政府劳动监察和政协调研视察,推动公司依法建立和规范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要推动立法部门制定和修改推行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的地方法规政策,为加强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加强制度创新。要根据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私营、外资等不同类型公司制企业的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推动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有机融入现代企业制度体系。要不断摸索、总结和完善没有董事会、监事会情形下,职工代表参与企业管理与监督的新形式、新方法和新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