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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总工会关于推荐参评2016年 全国五一劳动奖的紧急通知
发表时间:2016-08-09 10:08:19来源:浏览量:22

各区县(自治县)总工会,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总工会,各市级产业工会,市直机关工会联合会: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 中发〔2015〕38号) ,进一步激发广大职工树立和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实现“ 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功立业,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2016年“五一”前夕,表彰一批在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分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荐评选2016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的通知》(总工办发〔2016〕6号)要求,结合重庆实际,现就我市全国五一劳动奖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和名额

(一)推荐评选对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市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中国籍员工,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所属的部门或单位。

(二)推荐评选名额

全国总工会分配我市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推荐名额17名,全国五一劳动奖状4个,全国工人先锋号21个。

(三)推荐评选名额比例

1.按照全国总工会规定的结构要求,我市推荐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人选中,一线职工、技术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 10人(企业一线工人指企业中车间主任(含)以下的职工;专业技术人员指企事业中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科教人员不低于 4人,农民工不低于2人,企业负责人不超过1人(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三级(含)以上企业、市属企业下属二级(含)以上企业的上述人员,均视为企业负责人),少数民族职工和女职工应占一定比例。县处级党政领导(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不超过1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不低于6人。

2.在推荐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先进集体中,非公有制企业不低于2个。

3.在推荐的全国工人先锋号先进集体中,企业班组不少于15个,其中非公有制企业不低于6个。

二、推荐评选条件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推荐对象应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具有省 (部)级表彰的荣誉基础。优先推荐具有“大国工匠”精神并为国家建设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技术工人;注重推荐劳动竞赛特别是职工技术创新活动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

推荐对象必须符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总工发〔2011〕 77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发展动力、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2. 在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中国制造2025”,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3. 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促进全民共建共享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4. 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5. 在坚持绿色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6. 在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提高农业竞争力,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7. 在实施精准扶贫,帮助贫困人口精准脱贫,打赢脱贫攻坚战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8. 在推动国家“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9. 在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重大科技专项推进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10. 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已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的,原则上不重复推荐。没有开展劳动竞赛的企事业和车间、工段、班组 (科室),不能作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工人先锋号推荐对象。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保险,劳动关系不和谐,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司局级(含)以上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三、推荐评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推荐单位要成立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责任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评选标准,严格推荐程序,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普通劳动者,强化监督、保证质量。 

(二)坚持民主推荐。推荐对象应自下而上产生,必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由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 (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则由职工代表大会授权的职工代表大会团 (组)长和专门委员会 (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须在所在单位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要积极探索基层单位提名推荐、职工群众联名推荐、个人自荐等多种推荐方式,提倡差额评选。

(三)严格评选程序。评选工作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查及所在单位、省级和全国三级公示。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企业和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工商、税务( 国税、地税) 、劳动保障、安全监察、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审查同意。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推荐对象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县处级领导干部 ( 含非领导职务)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跨省 (区、市)农民工可由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推荐,但须征得对方同意。

各推荐单位确定推荐人选后,要形成先进事迹材料一式两份(先进事迹材料需在左上角加盖公章)、300字左右的简介1份,填写初审汇总表(见附件),以上材料均需附电子档。同时,推荐对象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 ( 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纪要和公示证明等材料均于3月23日前报送至市总工会经济技术部,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市总工会按照“注重事迹、优中选优、不搞照顾”的原则,对预推对象事迹材料进行审查研究后,由主席办公会确定正式推荐对象,报全总预审通过后,进行集中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期满无不良反映后报市委,于4月8日前正式报送全国总工会。

(四)严肃工作纪律。要严肃评选纪律,杜绝暗箱操作,认真处理群众举报。对于伪造身份、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并不得递补或重报。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推荐工作,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大力弘扬新时代劳模精神,激发广大职工主人翁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为推动重庆五大功能区建设,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努力奋斗!

联系人:蒋颖  程帅锋

联系电话:63617537


重庆市总工会

2016年3月15日